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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何淑英与刘建龙黑建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英,刘建龙,黑建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492号原告:何淑英,女,汉族,1941年6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朱海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龙,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安宁渠镇。被告:黑建美,女,回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骧,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英诉被告刘建龙、黑建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淑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处理,向原告退还2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1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何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