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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逮捕前住广东省肇庆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0日14时许,“超超”(在逃)向被告人杨某某提议到新兴县“开工”(即盗窃摩托车),“超超”和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DCA***蓝色二轮男装摩托车从肇庆黄岗镇往新兴县出发。同日16时13分,杨某某搭载“超超”来到新兴县新城镇升平路1-7号永兴水电贸易有限公司门口处停下,“超超”下车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停在那里的一辆本田牌白色女装摩托车。得手后由“超超”驾驶盗窃车辆,杨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经过新兴县新城镇茅园新街与升平路交界(广兴大道新兴一中西侧花坛)的红绿灯后分头逃走,后二人一前一后从新兴县车岗镇通往高要活道的公路逃走。新兴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2日在网上追逃杨某某,同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佛山铁路公安处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364元。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超超”的姓名叫宋军;贵DCA***蓝色轻骑铃木牌二轮男装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杨某某。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到白色三星手机1台(手机号码:1367234****),并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并有物证手机的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机动车登记查询;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碟3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洁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官 助理  温创业书 记 员  李慧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