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2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镕泽与被执行人邹春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镕泽,邹春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镕泽,男,200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邹春盛,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邹镕泽与被执行人邹春盛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春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2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福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