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张新爱、张红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爱,张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爱,女,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张红斌,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12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红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红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张红斌将其本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26186.98元转移到张洁银行账户(账号:62×××99)。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被执行人张红斌转移到张洁账户(账号:62×××99)的款项7895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宏 敢审判员 彭 亚 华审判员 李 启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悬松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0日地点:执行裁决庭审判长:张宏敢审判员:彭亚华审判员:李启明书记员:周悬松彭亚华:本院在执行(20106)鄂120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现查明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顾忠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张宏敢:同意承办人意见。李启明: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