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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华洋国际学校与王战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华洋国际学校,王战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119号原告:洛阳华洋国际学校,地址:洛阳市伊滨区玉泉西街3号。法定代表人:梁兴敏,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梦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战中,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委托代理人:王亚辉,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洛阳华洋国际学校诉被告王战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华洋国际学校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华洋国际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华洋国际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洛阳华洋国际学校负担。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姬志清人民陪审员  杨朵朵二〇一七年六月六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春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