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沈成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635号之一被执行人沈成波,男,1975年6月20日,武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沈成波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11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沈成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成波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成波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沈成波名下无存款、无车辆。2、2017年8月2日到被执行人沈成波所在辖区调查现状,辖区负责人告知被执行人沈成波现下落不明。3、2017年8月17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成波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沈成波名下无存款、无车辆。4、2017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沈成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成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