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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恢68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老木乡。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杨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仪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向申请人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