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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庆辉诉孙浪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庆辉,孙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53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庆辉,男,1993年4月10日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浪,男,1995年3月7日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曾庆辉、孙浪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23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曾庆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对被告人孙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被窃的财物发还被害人钱某(已发还)。原审被告人曾庆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庆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庆辉、原审被告孙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庆辉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23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