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艺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艺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78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艺武,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艺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艺武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由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往莲塘路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城市花园宝轩阁小区门口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该小区门岗护栏,造成护栏损坏。随后,被告人林艺武醉酒昏迷,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林艺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艺武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25.8mg/100ml。事后,被告人林艺武已赔偿被害单位中山市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道闸设施费共计人民币8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归案后,被告人林艺武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艺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艺武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艺武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艺武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艺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艺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文虎沈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