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小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健峰、狄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小艳,李健峰,狄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康小艳,女,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陕西延安市人,延安市粮食局下岗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粮食局家属院。被执行人李健峰,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陕西延川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锦绣新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狄政芳,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陕西延安市人,中专文化,延安市热电厂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号*号院***室。申请执行人康小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健峰、狄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健峰、狄政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健峰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0元及该款从201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月息,按2分所计算利息(计算时扣除被执行人李健峰已付的25000元),被执行人狄政芳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诉讼费766.5元及执行费275元。2017年6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健峰、狄政芳于2017年9月2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康小艳案件款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66.5元及执行费275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同意退出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00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