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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行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桑德站与徐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德站,徐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行初519号原告桑德站,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伯庭,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国庆,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周铁根,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武春忠,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刚,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桑德站诉被告徐州��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桑德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伯庭,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武春忠、孙刚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审理须以刑事案件审查、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法中止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9日作出邳检诉刑不诉〔2017〕17号不起诉决定书。原告桑德站于2017年8月17日以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继续该行政诉讼没有意义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桑德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德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桑德站负担。审 判 长  祁贵明审 判 员  赵 涛代理审判员  房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