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季佃兵与张万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佃兵,张万英,常银东,齐九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228号原告:季佃兵,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被告:张万英,女,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第三人:常银东,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第三人:齐九海,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原告季佃兵与被告张万英、第三人常银东、齐九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佃兵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佃兵撤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季佃兵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