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1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克文与潘斌、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文,潘斌,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克文,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潘斌,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罗竟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章民一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合计75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海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