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东影与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影,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826号原告陈东影,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地址:平舆县吴皇路东侧南陈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居委会主任。原告陈东影与被告平舆县古��街道办事处南陈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东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8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4月份原告所在的村庄为响应县政府拆迁政策进行拆迁,被告按所在居委会人数每人支付拆迁补偿款80000元,原告作为该居委会居民,而被告拒不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为系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为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