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成申、唐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申,唐振超,杨琨,陈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申,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振超,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琨,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枢,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进,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娜,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成申、唐振超、杨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