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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成申、唐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申,唐振超,杨琨,陈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申,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振超,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琨,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枢,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进,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娜,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成申、唐振超、杨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