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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明会与吴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会,吴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3614号原告马明会,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吴佳明,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会与被告吴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会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世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玺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