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更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罪犯杨银福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银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1164号罪犯杨银福,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昆铁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银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7年8月11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银福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0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银福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39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姣审判员 杨煜审判员 李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