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741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刘某,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八��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发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