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兰宗华与被告杨泽发、李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宗华,杨泽发,李自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997号原告:兰宗华,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住四川省宁南县松新镇。被告:杨泽发,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被告:李自春,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宗华与被告杨泽发、李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宗华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宗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兰宗华负担。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