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王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王志建,荣启红,叶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8931-4。负责人:王小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志建,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荣启红,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叶敏华,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申请执行王志建、荣启红、叶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赣0103执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敏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志建、荣启红、叶敏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在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叶敏华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洪房权证西字第××)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价为1471860元,三次拍卖均已流拍,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对该房产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为1192206.6元。买受人熊青(身份证号码:)于2017年6月13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以变卖价1192206.6元购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洪房权证西字第××)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房产的查封(原首封案号:(2016)赣0103执55号民事裁定书);二、将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99号星加坡花园3栋C单元4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熊青(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熊青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熊青(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