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克勤、郭正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克勤,郭正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克勤,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正凤,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杨克勤因与被上诉人郭正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15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克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兰 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