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尚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尚成,徐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迎宾大道华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荣,女,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安顺市平坝区人,系该社职工,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尚成,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住平坝县。被执行人:徐冬秀,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址同上。关于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尚成、徐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位于安顺市平坝区××山南××号(商业面积:77.41㎡)、2层2号(住宅面积:93.44㎡),权证号为005273的商住房一套为二被执行人所有。同时查明,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申请执行刘尚成、徐冬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依法查封、拍卖、变卖,并由买受人黄安康以1800795元的价格竞得。根据本院受理的另案申请执行人杨明、高晓东、吴远梅、陈兴琴、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的分配协议,已就上述房产处置剩余款项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得执行款26149.25元。另,二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向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有财产已被依法处置,现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88888元及利息,已执行26149.25元,尚有162738.7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03执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子坤审判员  刘炳文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