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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与沈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沈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852号原告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北环东路108号。被告沈俊,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诉被告沈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常州市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于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