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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瞿政清与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龙门坳村小云南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政清,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龙门坳村小云南组,向可祥,向可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446号原告:瞿政清,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会江,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龙门坳村小云南组。负责人:向仲愿,该组组长。第三人:向可祥,男,约67岁,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第三人:向可见,男,约63岁,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原告瞿政清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龙门坳村小云南组、第三人向可祥、向可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政清因诉讼主体资格未查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政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瞿政清负担。审判员  彭忠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