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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炽与郭亮、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炽,郭亮,陈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650号原告:刘炽,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许海光,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亮,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陈英,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刘炽与被告郭亮、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亮、陈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炽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国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炽撤回对郭亮、陈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刘炽负担。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