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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087彭吉林与无锡市志达铝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吉林,无锡市志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4087号原告:彭吉林,男,1972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林峰、陈施萍,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志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华冬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彭吉林与被告无锡市志达铝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吉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吉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吉林撤回起诉。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彭吉林负担。审审判员  高益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