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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定强诉曹明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强,曹明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07号原告:罗定强,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曹明弟,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强诉被告曹明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定强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9元,减半收取1339.5元,由原告罗定强负担。审判员  郝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