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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康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特330号申请人:孙康,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康因“振宇68”轮船舶经营人及其所有人拖欠申请人在该轮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及遣返费用等人民币32000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主张船舶优先权,请求从本院拍卖的“振宇68”轮的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院拍卖“振宇68”轮的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符合债权登记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孙康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孙康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吕延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