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6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魏国平申请执行刘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6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平,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国平,男,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执行人:刘萍,女,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国平与被执行人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萍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魏国平借款10000.00元,并自2003年3月20日起付清全部款项时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萍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其金额以438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征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