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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龚燕翔与郑俊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燕翔,郑俊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103号原告:龚燕翔,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定雄,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郑俊钊,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锋,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芬,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燕翔与被告郑俊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龚燕翔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燕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燕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龚燕翔负担。审判员  付莉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洋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