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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杰、薛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杰,薛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525号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杰,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被告薛李,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杰、薛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3.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6.87元,由被告孟杰、薛李共同负担。审判员  朱业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建军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