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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犍为县罗城镇方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王丛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犍为县罗城镇方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王丛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236号原告:犍为县罗城镇方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岑君,男,业主委员会主任,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敏,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丛立,男,40岁,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犍为县罗城镇方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丛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县罗城镇方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罗城镇方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犍为县罗城镇方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犍为县罗城镇方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