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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1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尚惠和张红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尚惠,张红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特6号申请人张尚惠,男,汉族、生于1951年3月7日,住兰州市红古区。被申请人张红煜,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9日,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尚惠、张红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遗产发生纠纷,于2017年8月14日,经红古区海石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继承何继芳遗产范围:位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1254号第2单元第1层102室房屋一套,混合结构,建筑面积71.9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红房改)产字5797号。何继芳遗产的继承:因何继芳生前未立遗嘱,且只有申请人张尚惠和被申请人张红煜两名法定继承人。现被申请人张红煜自愿放弃对何继芳全部遗产的继承,由申请人张尚惠一人继承何继芳的全部遗产。本协议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协议涉及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尚惠与被申请人张红煜于2017年8月14日经红古区海石湾镇人们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该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