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惠南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惠南,刘晓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惠南,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峰,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园,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晓群,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李惠南因与被申请人刘晓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惠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歪曲了证据内容,错误认定本案的重要事实及分配举证责任,将办案性质错误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进行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综上,依法应予改判。刘晓群提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李惠南申请再审并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判理部分已作出充分详细的分析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李惠南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惠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