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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谯海燕、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海燕,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谯海燕,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法定代表人:蒲飞,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谯海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2815号雷添、严玲玲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八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诉讼中,本院依据(2016)川1602民初28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西月城支行账户存款5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划金额552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粟宇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