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民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赛容、钟生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赛容,钟生武,刘敬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赛容,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钟生武,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一审被告:刘敬镇,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陈赛容因与被申请人钟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赛容申请再审称:刘敬镇与陈赛容已于2015年5月4日离婚,离婚前两人已经分居两年,刘敬镇向钟生武借款一事其并不知情,且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讼争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本人持有的结婚证是被盗用的,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陈赛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钟生武答辩称,刘敬镇与陈赛容借款时为了表明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南路28号东方华庭1#405单元”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陈赛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交由钟生武保管,陈赛容所述不属实,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陈赛容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钟生武与刘敬镇的借贷事实有刘敬镇出具的借条、钟生武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为据,事实清楚。陈赛容虽主张讼争债务系刘敬镇个人债务,但案涉债务发生在刘敬镇与陈赛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赛容作为刘敬镇的配偶,在未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判决陈赛容与刘敬镇共同承担本案讼争债务并无不当。陈赛容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赛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杨贵先审 判 员  吴新鸿法官助理  汪女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