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勇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区丽景北街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区丽景北街营业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924号原告:孙勇,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区丽景北街营业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15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林,该公司经理(该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孙勇与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区丽景北街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孙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孙勇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益辰书 记 员 谢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