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713、5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程XX与王培斯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程XX,王培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713、5714号申请执行人彭程XX,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彭泱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培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武、赵亚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赔偿款69959.26元(人民币,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予以受理,以(2017)粤0307执5713号立案执行。另,本院以(2017)粤0307执5714号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通过银行、证券、车辆管理、工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依照本案执行依据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9959.26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受理费2000元;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取上述债权中的52000元后自愿放弃余下债权;三、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8月13日前将执行款52000元一次性付至龙岗法院,再由龙岗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四、若被执行人按期如数履行,申请执行人认可龙岗法院(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五、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如数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六、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定于2017年8月13日前缴纳。据查,被执行人已按以上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现本院已将案款5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属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案件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1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院(2017)粤0307执5713、5714号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