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5453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王连云、黄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王连云,黄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453号原告: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兴化市安丰镇黄庄村。法定代表人:朱桂凤,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余福,兴化信正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云,女,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黄忠,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云,女,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云、黄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8月11日向原告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判员  於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