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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315号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5962363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与登州路交口东北侧香邑花园会馆32号1门。法定代表人:徐永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咸慧晶,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希,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