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五台县五台山银兴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台县五台山银兴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冯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五台县五台山银兴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五台县文昌路。被执行人冯永平,男,1963年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五台县五台山银兴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永平已自动履行,剩余利息申请人不再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7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笑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