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6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瑜与张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瑜,张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325号原告郭瑜,女,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张振宏,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瑜诉被告张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瑜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即2900元,由原告郭瑜负担。审 判 员 陈希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柯希书 记 员 邱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