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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3673号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南四号路东科技创业园10号楼四楼。法定代理人:程某。委托代理人:罗智华、李玲燕,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环城东路81号北侧2-4#。法定代表人:陈玲微。第三人: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环城东路333号6楼。法定代表人:朱启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丰迪电缆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南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