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刘瑞平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平,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333号原告:刘瑞平,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富,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斌,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刘瑞平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794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为好友关系,且有业务往来。2015年10月8日,被告在古镇购买灯饰材料时,因资金不够,被告要求原告借资代付,原告向被告借款26794元并立下借据,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现该笔借款已过了借款期限,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其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但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李斌的身份信息;2.借条。被告李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李斌出具借条向刘瑞平借款26794元,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10月8日一次性还清。刘瑞平当天向李斌交付了26794元现金。李斌至今未向刘瑞平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刘瑞平与李斌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刘瑞平与李斌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李斌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故李斌应向刘瑞平偿还借款本金26794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李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瑞平借款本金2679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6794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瑞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由被告李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幸锦婵黄锦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