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585号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现住广饶县。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士武,董事长。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3.81元,减半收取3621.91元,由原告东营美宜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振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