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志坚与余玉川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坚,余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坚,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余玉川,女,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余玉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玉川的银行存款9944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