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04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现已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刘某某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梁某某的信息不准确,无法送达,导致本院无法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