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庭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庭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徐庭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庭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庭全,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上诉人徐庭磊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徐庭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故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威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昭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