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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殷廷琼、刘华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廷琼,刘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殷廷琼,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华东,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本院在执行殷廷琼与刘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川0521执9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华东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西街的住房(权证号:45836,建筑面积:120.84m2)一套。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华东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西街的住房(权证号:45836,建筑面积:120.84m2)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