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721717746。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卢多璋,该局局长。上诉人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6年9月1日提交撤诉申请,认为其上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尚有疑问,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11元,减半收取82356元,由上诉人济源鑫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秋坪审判员 林慧慧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二鑫 关注公众号“”